以案说法丨网鱼不能罔顾法律
2025-03-03 14:08: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思 陈清
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院首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兰某等六人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共计47184元。
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兰某等六人在洞庭湖水域汨罗江凤凰山流域、磊石山流域及汨罗江清泉渡口流域等水域,采用放置丝网的方式非法捕鱼,共计捕获各类渔获物约1966斤,捕获的鱼种主要为鲢鱼,小部分为鳊鱼、鲤鱼、鱤鱼、草鱼及翘嘴鱼等。
经鉴定机构评估,六被告非法捕捞水产品所在的水域为禁渔区,时间为禁渔期,所用丝网为禁用渔具,造成相关流域渔业资源骤然减少,具有繁殖能力的鱼类骤然减少,将导致亲体繁殖期的生物生长量大幅下降,相应的水生植物、浮游生物、藻类等会大量繁殖,打破水生食物链的平衡,出现富营养化,水溶氧度降低,水质变差,影响了水域生态平衡。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产资源的捕捞,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在禁渔期和禁渔区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非法捕捞水产品属于掠夺性、毁灭性捕捞,急功近利,竭泽而渔,不仅破坏了国家对环境资源的管理制度,还危害了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生生态环境。
六被告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影响捕鱼作业范围内各类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破坏了汨罗市洞庭湖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对当地水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民事环境侵权责任。六被告对案涉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具有共同故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各自在其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修复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经过法庭释法,各被告主动在《湖南法治报》作出致歉声明,表示深刻认识到非法捕捞对生态环境产生的破坏,将加强学习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方面的宣传。
法官说法: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我们应牢记习近平总书记 “守护好一江碧水”的殷殷嘱托。维护生态平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守护汨罗江,保护母亲河”是全市上下的共同追求。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适用禁用的渔具或者方法捕捞水产品,无论捕捞数量多少,都涉嫌刑事犯罪。在此,呼吁大家一起抵制非法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也提醒广大群众莫因一念之差,贪图口腹之欲,而付出惨痛代价。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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