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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解“烟花官司” 湖北枣阳法院:义务帮工者受伤应得到相应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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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解“烟花官司” 湖北枣阳法院:义务帮工者受伤应得到相应赔偿

 2025-01-20 14:52: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梁军  

 导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互相关心,是抵御社会风险的需要,也彰显了中华民族守望相助的传统美德。在生活中,各家各户遇到红白喜事、农忙作业、建造新房等,亲戚朋友和周围邻居等都会过来帮忙。那么,在帮忙过程中,有人意外被烟花炸伤,赔偿问题该如何解决?是燃放不当、运输疏忽,还是产品缺陷?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审理了一起因烟花炸伤义务帮工者而产生的赔偿纠纷案,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不仅传递出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也消弭了社会公众对助人为乐的担心和顾虑。


                          巧解“烟花官司” 湖北枣阳法院:义务帮工者受伤应得到相应赔偿 图为开庭现


                                                                                       图为法官在现场质证。   

烟花“炸膛”致帮工者耳聋   2023年6月,湖北省枣阳市七方镇王女士的老母亲去世。因王女士兄妹四人老实本分,为人和善,亲朋好友闻知后,都纷纷购买纸炮赶到王家吊唁。有的村民还自发前去帮忙办理丧事。   6月11日上午,王家兄妹在父老乡亲的帮助下将老母亲下葬。出殡路上,按照农村习俗,王家子女进行了拦棺(注:就是选择村庄或其他人多的地方,放下棺材,让唢呐器乐班子吹着乐,从跪拜的孝子贤孙及亲朋中穿行)。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送葬拦棺环节,给王家帮忙的陈某在点燃“蕾中王”组合烟花后,烟花并没有向空中弹射,而是发生了“炸膛”。只听“砰砰砰……”一个个烟火像离弦之箭,呼啸着向四周弹射,有的冲向送葬队伍。   另一个来帮忙的人马某躲闪不及,后脖颈处被炸伤流血。由于伤情严重,马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马某为爆震性耳聋,双耳鼓膜穿孔。   后经司法鉴定,马某耳部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对马某来说,听力下降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打击。与此同时,一连串的问题来了,为何在燃放烟花的时候突发意外?谁来为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事后,因为赔偿问题,马某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家四兄妹、湖北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及旗下市(县)、镇、乡三级烟花爆竹代理经销商和烟花生产商等九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4万余元。   进村巡回审判解“疙瘩”   受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农村婚丧嫁娶时燃放烟花爆竹比较普遍,加上年关将近,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更加普遍,稍不注意就可能发生意外,认为此案颇有教育意义,决定到村委会巡回开庭。   “现在开庭! ”随着法槌声响起,一场“烟花官司”庭审在七方镇祠堂村村委会正式开始。听说“巡回审判车”来到家门口,村民们就三三两两地赶过来,旁听案件审理。   “王家办丧事喊我去帮忙,没想到,我站在10多米远,还是被他们燃放的烟花炸伤,现在听力极度下降。医生说是爆震性耳聋,没有特效的治疗方法,这给我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不便。我的损失,被告要全部赔偿,希望得到法庭的公正裁决。”原告马某说。   对于马某的诉求,代表四兄妹出庭的被告王女士感觉十分委屈。她答辩道:“这起案件应该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我们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我们家办丧事只是买烟花,既不做烟花,也没经销烟花,对于马某的受伤,责任应该由销售方和生产方承担。”   而烟花生产商、销售商则辩称,本案所涉烟花产品均通过国家质量检测,不存在质量问题。这次烟花发生“炸膛”伤人,不排除是运输或贮藏不当所造成。同时,王家作为组织燃放者,没有按照烟花外包装上面的说明燃放,完全是使用不当造成的,其应承担责任。另外,原告未在安全区域(30米以外)观看,其也有责任。但作为生产厂家,愿意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原告2万元的赔偿。   庭审中,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各方当事人的诉请与辩称,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双方就争议的烟花质量问题,当庭提交了炸膛烟花残片和未燃放的同箱烟花。承办法官对未燃放的烟花进行了现场试放,引导双方分析烟花炸膛原因及双方责任大小。   在庭前了解情况、庭审中进一步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后,当事双方情绪逐渐缓和,均表示需征求家人意见和公司领导意见后,择日另行调解。   在烟花燃放实际操作中,有多少人会看燃放说明,知道安全距离呢?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对旁听群众进行了随机调查,结果显示,极少有人去看说明。   “根据烟花的火药量,每个厂家的烟花安全燃放距离都不一样,有的是30米,有的是35米、40米等等,燃放距离大于50米以上的烟花,多要由专业人员进行燃放。”承办法官说,不管安全距离是多少,只要是正规的生产厂家,每个烟花都会有燃放说明,并且标明安全燃放距离。因此,燃放者在点燃烟花前,一定要充分阅读燃放说明,然后在安全地点燃放。如果发生意外,一定要保存好“肇事”烟花爆竹的残骸等证据。   “本案中‘肇事’的‘蕾中王’组合烟花属于C级礼花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要求,C级产品属于相对安全的产品,不需要由专业人员燃放。该类烟花点火后本应垂直冲入高空爆炸,而本案中‘肇事’的烟花,在点燃后,发生‘炸膛’,炮管四处弹射伤到人,该产品显然存在缺陷。”法官说,根据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承办法官的一番解说,让旁听群众对“烟花官司”有了更深的认识,也为在场群众敲响了安全警钟。   为解“烟花官司”多方联动   为彻底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省司法资源,承办法官邀请全国优秀调解员、镇司法所所长、事发地村干部及乡贤参与调解。   “我是出于义务帮工被烟花炸伤,造成十级伤残。自耳朵受伤后,严重影响到听力,给我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很多不便。对于我的各项损失12.4万余元,要求被帮工人、烟花生产商和销售商给予赔偿。”马某坚持自己的诉求。   “原告给我们帮忙被烟花炸伤,主要是烟花存在质量缺陷。原告受伤后,虽然我们兄妹四人都有困难,也在积极筹钱给原告治疗,从内心讲我们已尽到了义务。我们也是受害者,原告所有损失应由烟花生产商和销售商承担。”王家人答复。   而烟花生产商、销售商则认为,出厂的烟花都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每个烟花都有燃放说明,并且标明安全燃放距离。本次烟花炸膛,不排除在搬运过程中摔破底座或放置不当所致。另外,王家在安排人燃放烟花过程中,一没有看燃放说明,二没有让烟花与人群保持安全距离,故原告和王家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烟花的生产商和销售商,我方愿意承担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但只应承担次要责任。   对此飞来横祸,双方各有各的说辞。承办法官了解到本案的症结所在,从法律规定、诉讼成本等角度阐明法理。调解员、村干部、乡贤则从乡土人情、为人处世等方面强调情理、事理,逐渐解开当事人的心结。   经过2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由王家兄妹补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元,烟花生产商、代理经销商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元。至此,该起纠纷顺利化解。   “非常感谢法庭的调解,让我在春节前拿到了5.5万元赔偿款,可以安心过个年了!”马某顺利拿到赔偿款后,将写有“秉公办事、体察民情、执法如山、彰显公正”的锦旗送到法庭,感谢法庭高效调解、司法为民的高尚情怀。   裁判解析   厘清义务帮工和产品责任两种关系   “义务帮工体现了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互相关心的道德风尚,也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予以鼓励和提倡。”承办法官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马某为王家兄妹的利益,无偿提供帮助,体现的正是和谐友善的村民关系,王家兄妹作为被帮工人理应弥补马某相应的损失。而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帮助王家办丧事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自己受伤,其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本案事故的发生系多因一果,主要是第三方的产品质量问题。那么,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受害人、厂家、商家责任如何界定?   承办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惹祸的烟花,产品级别属C级,依照我国《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国家标准的规定,产品燃放不应出现倒筒、烧筒、散筒、低炸现象,该烟花在燃放后发生“炸膛”,显然不符合上述安全标准,故存在一定质量缺陷。   综上,本案存在义务帮工和产品责任两种法律关系,具体选择何种法律关系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马某享有选择权。至于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其中十级伤残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乘20年再乘百分之十计算。   司法观察   倡导善意行为更要予以保护   日常生活中,亲属、邻里、朋友间义务帮工是常事。但“自愿”或“好意”的行为,有时也会导致自己或他人受损害。民法典对类似善意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之责任划分作出了更成熟和完善的规定,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统一的裁判依据。   义务帮工反映出来的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应该提倡。然而,情义无价,责任有度,被帮工人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同时,帮工人也要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勿让自己的好意成为他人的“麻烦”。   绚烂的烟花,能营造氛围,也潜藏着安全隐患。为此,无论是生产还是销售环节,必须严格把控,坚决堵住不合格、危害大的烟花爆竹流入市场。同时,烟花爆竹一定要在可燃放区域内进行燃放,严格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燃放,并一定要远离火源、远离易燃易爆物、远离人群。观看者要在安全距离之外观看,别让绚丽的烟花变成惨痛的教训。 责任编辑: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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