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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顾客推销普通化妆品具有祛斑功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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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顾客推销普通化妆品具有祛斑功效
吉林四平市一美容会馆因虚假宣传和欺诈被判“退一赔三”
2023-04-07 08:37: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牛敬良 魏玉国 肖茹钰

  一直以来,医疗美容机构圆了许多女士的变美之梦。然而,由于医美机构水平参差不齐,也给一些未能取得期待效果的消费者带来较大困扰。近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美容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某美容会馆向消费者“退一赔三”。

  2022年4月,四平市市民裴女士在某美容会馆购买了价值13800元的两盒美容产品用于美容祛斑,并支付了其中的5000元货款。一个月后,两盒产品使用完毕,美容会馆向裴女士索要剩余货款,但裴女士以美容产品造成皮肤严重受损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协商未果,美容会馆遂将裴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裴女士给付剩余货款8800元。裴女士则提出反诉,认为美容会馆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要求美容会馆“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裴女士提交的有关证据不能证实该美容会馆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判决裴女士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美容会馆货款8800元,并驳回其反诉请求。

  裴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平中院。

  四平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具有祛斑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需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进行生产销售。而美容会馆向裴女士销售的两种化妆品功效介绍中均未载明具有祛斑功效,且美容会馆在审理过程中承认案涉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美容会馆在明知案涉产品功效介绍中没有祛斑功效的情况下,仍向裴女士销售并承诺产品具有祛斑功效,在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并实际向裴女士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导致裴女士因基于对该美容会馆的信任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了案涉产品,因此能够认定该美容会馆构成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令该美容会馆退还裴女士已支付的5000元货款,并向裴女士支付三倍赔偿1.5万元。同时,裴女士无需再向美容会馆支付剩余8800元货款。


  ■法官提醒■

  近年来,美容整形市场日益火爆,不少消费者通过医疗美容机构以求达到改善自身形象的目的。但在利益驱使下,一些医疗美容机构通过虚假宣传等形式夸大医美效果,欺骗、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或威胁。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及医疗美容产品时,一定要认真甄别,选择正规美容机构及医疗美容产品,规避各种风险,保障自身健康。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时,应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黄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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