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灞桥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集团非法暴力传销案 作者:西部法制报 发布时间:2019-11-13 15:39:39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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灞桥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集团非法暴力传销案
作者:西部法制报  发布时间:2019-11-13 15:39:39 打印 字号:  |  | 

       召集不法分子实施网上敲诈、网络传销,采取非法拘禁、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摧残被害人,洗劫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11月5日灞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付天伟为首的11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付天伟、李兴学、李元林、阮剑斌、路俊男、黄佑雄、文上勇、汪承丽、王全楼、穆天杰、张旭、金海燕等人,在付天伟、李兴学、李元林领导、组织下,通过电信网络以招聘、恋爱等为名,将多名被害人从外省市诱骗至其在西安市灞桥区汪新寨村、张一村、东小寨村租住的民房内,采取恐吓、殴打、搜身、非法拘禁等手段,抢劫被害人随身财物,逼迫被害人说出手机微信、银行卡密码,向亲友索要转款以及使用被害人手机网上贷款后,取出被害人银行账户内钱款上交至付天伟,留赃款给团伙其他成员作为生活及活动经费。


       被告人长期多次作案,形成了以付天伟、李兴学、李元林为首要分子,阮剑斌、路俊男、黄佑雄、文上勇为骨干成员,成员基本固定、层级严格、分工合作、作案手段固定的恶势力集团,该集团专以外省市被害人为作案对象,非法拘禁、抢劫共计18人,抢劫数额累计327638元,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利,严重危害了电信网络秩序和群众的网络安全感,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天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

       二、被告人李兴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三、被告人李元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四、被告人阮剑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五、被告人路俊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7.5 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7.5 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六、被告人黄佑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7 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七、被告人文上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7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7 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

       八、被告人汪承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

       九、被告人王全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

       十、被告人穆天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十一、被告人张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十二、扣押在案的被害人的手机、电脑等物品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

       十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的29500元现金、被告人银行账户内的53527元存款及贵J32E99号白色本田缤智轿车一辆,予以追缴,扣押之款及所扣押车辆依法变现之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十四、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人民币327638元,扣除上述第十三项所列之款后,其余部分继续追缴。

       宣判现场党员干部、社区代表200余人参加旁听,数家媒体对本次公开宣判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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